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小字第649號

上訴人 謝曜鍾

被上訴人 葉銘智

源鴻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耀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11年11月11日送達至上訴人於上訴狀所記載之地址「彰化縣○○鄉○○村○○街000號」,並由 施柏瑋 代為收受,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陳火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