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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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670號

原告 郭秀菊

王忠明

林錦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美津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蔡毓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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