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6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家葳被告張志豪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執字第1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揭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張家葳因被告張志豪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具保人依本院指定繳納保證金5000元後,將被告釋放,嗣本院以102年度易緝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未在監在押,惟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復據聲請人依具保人居所合法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未果,有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各1份及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考,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本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