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183號
原 告 洪逸仙
被 告 李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