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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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514號

原告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車佩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俞梅清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3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書記官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編號

項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金

本金4萬9,060元。

4萬9,060元

2

利息

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6月29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804號卷第5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1,290元

合計

5萬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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