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3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雄補字第2349號原告 劉孟舜 被告 張登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書記官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