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2年度司東調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東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娜路彎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炎煌
相 對 人  黃美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而相對人之住所為新北市○里區○○○
街○號3樓,有聲請人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條文規定,
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
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臺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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