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晨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吻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複代理人 楊璧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誠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43,4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費用5,000元後,尚應補繳256,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