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正乾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保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5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5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