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22號
原   告  邢乃驊
上列原告與被告于作清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修復門牌號碼臺北市○
○路○○○巷○號1樓房屋漏水及油漆所需費用,並補繳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修復漏水並將系爭房屋浴室頂部重新
油漆,惟均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修復滲漏水及油漆所需
費用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就其請求修復滲漏水及油漆部
分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並補繳其應納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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