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98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891號
原   告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訴訟代理人  楊明德
       李怡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海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
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275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
繳裁判費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