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120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9日所
為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當事人欄關於「 謝美玲 (即 謝瑞山 之繼承人)」之記載
,應更正為「 許美玲 (即謝瑞山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