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雄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61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俊雄毀棄他人自用小客車輪胎之氣嘴蓋肆顆,足以生損害於他
人,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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