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姜佳君
上列聲請人因確認債權數額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應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467,1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
請費2,000元,惟聲請人繳納聲請費3,000元,此有本院之自
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000元,應
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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