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4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柯艾玉
被 告 翁昌華 即 翁瑞明 即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壹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下同)94年2月4日向原告申請信
用卡並持卡消費,嗣未依約還款,迄至94年9月23日止尚積
欠32,238元(消費款31,428元、循環利息510元、其他費用
300元);被告另於93年1月1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約定
自93年1月14日起至95年1月14日止循環動用,惟被告自94年
10月14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47,952元及自94年10
月15日起之利息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
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
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150元
(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150元),由被告負擔。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