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40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李銘璽
訴訟代理人 呂秀蘭
訴訟代理人 張峻碩
被 告 孫國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11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