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26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號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