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4樓之頂代理人 余西鈞 律師
之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李智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唐步英附件:
一、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人每月各項支出之相關證明或憑據。
四、未能與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五、債務人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六、聲請人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七、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有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第1項所稱之無償行為及有償行為,其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八、陳報聲請人工作地點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