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9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6月23日起至143年6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甲○○於93年7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3年7月1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甲○○自98年1月1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424,48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甲○○於94年7月2日死亡,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94年10月19日由相對人丙○○繼承並登記為其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影本1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為證。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59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74-27│建│154.00│5分之1│├──┴───┴────┴───┴───┴─┴────┴────┤│因分割增加地號:174-301地號│└───────────────────────────────┘┌────────────────────────────────┐│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59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2│臺南市○○區○○○段│174-301│建│34.00│5分之1│├──┴───┴────┴───┴────┴─┴────┴────┤│分割自:174-27地號│└────────────────────────────────┘┌────────────────────────────┐│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59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17│臺南市南│臺南市南│5層樓房│68│68│平│全部│││○○○區○○路○區○○段│鋼筋混凝│.1│.1│方││││2│41巷16號│174-27地│土造│9│9│公││││││號││││尺││├──┴─┴────┴────┴────┴─┴─┴─┴──┤│共同使用部分:鹽埕段17456建號,權利範圍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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