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護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護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護字第8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姓名年籍如附表)自民國98年1月11日起繼續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參個月。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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