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72號聲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9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匡偉法官賴武志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8年度除字第1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97年8月16日│121,174元│AB0000000│││司│公館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