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3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配偶、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並陳明其存亡情形。
(二)被繼承人甲○○大陸地區死亡證明公證書,需經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提出印鑑證明,以證明確有拋棄繼承真意。
(四)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業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或經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簽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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