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j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92號
原告甲○○被告中華資通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惟未據其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被告清算人資料,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月8日送達原告,此有警局收受寄存文書登記簿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並繳納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