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貨幣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關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六0號刑事簡易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貨幣案件,前經本院虎尾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以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六0號判處罰金二千元,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內復犯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簡易庭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三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判決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