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六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