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交上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交上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上訴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志清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24號,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調解成立待履行,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8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曾永宗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采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