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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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建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上字第48號上訴人 蕭瑞泉 即蕭瑞泉建築師事務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本院106年度建上字第48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1,24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洪能超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鴻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