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962號
抗 告 人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相 對 人  唐榮鐵 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盛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962號確認招標之法律關係不存在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本院駁回聲請補充判決
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
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87條第1項前段、第495條之1、第444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於民國99年8月16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
書可稽,而抗告人至99年9年10日始行提起抗告,亦有民事
抗告狀上所蓋本院收件章可證,已逾10日之不變期間,依前
揭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家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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