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林彤菡 原名 林秋雯 .
林富家
莊莉柔 原名 莊麗香 .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64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2月7日下午3時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4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宜璇
書 記 官 廖佳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林彤菡即林秋雯於民國93年1月20日
邀同連帶保證人即被告林富家、莊莉柔即莊麗香陸續向伊借
款本金新臺幣(下同)235,864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
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
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期,而借款人於95年6月畢業,依
約應自96年7月1日開始還款,詎自99年3月1日起即不為
清償,尚積欠 伊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
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
錄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被告林彤菡即林秋雯、莊莉柔即莊麗香對於欠款事實及
金額沒有意見,僅辯以:目前沒有能力還款,也沒有工作云
云。惟此非解免債務之事由,礙難據此為被告有利之判斷,
是被告自不得以前揭情詞,據為拒絕清償之理由。另被告林
富家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佳玲
法官李宜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廖佳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
合計1,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