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魏憶龍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合民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5月30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2月3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5月2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5月30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劉壽嵩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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