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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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合民律師
魏憶龍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余明賢法官黎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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