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10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科敬
易靖庭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科敬、易靖庭所涉毀損案件,前於民國112年2月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3月17日宣判,茲因被告另涉犯公訴意旨以外之罪嫌,故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瀅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