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緝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緝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羅依婕選任辯護人王新發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5330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文羅依婕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羅依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由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本院拘票及警員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張英尉
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穎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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