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緝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緝字第7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晏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7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晏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29日所為之111年度訴緝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經本院依上開規定,於112年2月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以郵務送達對上訴人住、居所送達,於112年2月9日送達上訴人戶籍地桃園市○○區○○街00巷0號,由上訴人同居人即其叔叔收受;另上訴人之居所即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因郵務人員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之上訴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即以寄存送達方式,於112年2月13日將該文書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以為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等可稽,上開裁定業於112年2月9日發生送達效力,上訴人應於該日起7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迄已逾期,上訴人仍未補正上訴理由,依前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筱晴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