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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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133號聲請人 吳乙峰 即財團法人生活品質基金會之董事長
樓代理人甲○○相對人財團法人生活品質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生活品質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生活品質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生活品質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於90年10月15日以北市文化四字第9021380600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1年5月3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95冊、第69頁第2440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乃遵照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一字第09731349300號函示,提請第三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生活品質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