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用事業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5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用事業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492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用事業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5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用事業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492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