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18號聲請人甲○○
雲林縣斗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麗雪┌───────────────────────────────────────────────────────┐│附表:97年度除字第11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林再添 │合作金庫虎尾分行│96年12月31日│13,650元│0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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