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所犯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助甲字第1596號),於民國95年12月04日(聲請書誤載為96年06月01日)判決確定。聲請人所犯之詐欺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爰依法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按本條例施行(施行日:96年07月16日)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94年11月21日,犯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經本院於95年12月04日,以95年度簡上字第76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319號)駁回上訴(原審:本院95年度虎簡字第9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同日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惟聲請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13
2號執行時逃匿,而於96年06月01日以通緝方式執行結案,嗣於97年09月08日方經通緝到案接受執行(執行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助字第1596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為受刑人既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執行,揆諸上開規定,自不得依該減刑條例減刑,是本件聲請裁定減刑,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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