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1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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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14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872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簡字第213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7年1月27日上午8時5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1樓,因細故與告訴人乙○○發生爭吵,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胸、左肩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之罪,依同法第
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委由代理人 李詩皓 律師與被告於本院97年7月2日調查期日當庭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訊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見本院97年度簡字第2130號卷)。從而,依照前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