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130號聲請人 江松溪 即財團法人永瑞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
號17樓相對人財團法人永瑞慈善事業基金會
號11樓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永瑞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永瑞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永瑞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內政部於90年5月30日以內中社字第9074625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6年12月2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94冊、第37頁第2412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遵照內政部97年7月7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701024號函示,提請第二屆第11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永瑞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