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507號債權人 吳彥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逸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債權人為「木牛工匠」(依聲請狀所附證物)抑或「吳
彥甫」?若為前者,應提出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後者,應提出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