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500號債權人台灣仕誠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林志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宏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債務人為自然人「葉宏賢」或法人「坤儀企業有限公司」?若有誤,應具狀更正。
㈢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何?併提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