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劉貴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熠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熠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9,698元,原應繳裁判費1,880
元,惟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述裁判費之2分之1,扣除該暫免繳納
部分,仍暫須繳納940元(1,880×1/2=940),再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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