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小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投小字第9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阮日芳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0年5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玖佰叁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貳仟柒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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