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643號
原   告  蔡美英
被   告  蔡惠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惠娟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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