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港秩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被移送人 ○○○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0年4月25日雲警港秩字第100000485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北港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0年4月19日20時00分許。
(二)地點:雲林縣○○鎮○○路○○號○○樓(○○小吃部)
。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客○○○從事姦淫性
行為,代價新臺幣1,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及關係人○○○於警詢時之自白及陳述筆錄。
(二)現場照片4幀。
(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北辰派出所臨檢紀錄表1紙在卷可
稽。
(四)扣案保險套1枚。
三、扣案保險套1枚,雖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惟
據被移送人及關係人於警詢時之供述,扣案物品係關係人所
提供,不屬於被移送人所有,故不另為沒入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