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649號
原 告 林佩筠
被 告 劉慧美 即弘學文理補習班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慧美即弘學文理補習班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4,9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