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黃阿傑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新小字第145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上午10時1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
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 記 官 葉東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肆仟陸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葉東平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