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十號
原告 劉緯宏
劉哲宏 兼法定代理人 陸淑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被告 古賀榮
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顏惠中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慶南 律師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二六號被告古賀榮業務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古賀榮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法院檢察處偵查,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永宜
法官李錦美法官蔡烱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書記官于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