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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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淑股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八四O號),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三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第三十一行關於「均併予宣告緩刑二年」,應更正為「均併予宣告緩刑三年」。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就被告甲○○所犯竊盜罪及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二罪之宣告刑,係均予以宣告緩刑三年,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第三十一行關於「均併予宣告緩刑二年」,顯係出於誤寫,自應更正為「均併予宣告緩刑三年」,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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